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保健食品委托方应当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含注册转备案的原注册人),且需取得相应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备案)。
《意见稿》强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纳入地方立法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此外,根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要求,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委托多个受托方分段生产。委托方不得将同一保健食品分段委托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