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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这家供销超市,被查出食品农药、兽药残留

   2024-06-11 网易新闻3630
导读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绍兴市上虞区崧厦供销合作社购物中心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处罚决定书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绍兴市上虞区崧厦供销合作社购物中心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处罚决定书显示,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22日,当事人向绍兴市上虞区舜源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毛山药5.09千克,价格为13元/千克,后以并以15元/千克的价格在自己店内销售。进货时,当事人查验了对方的营业执照,留存了进货票据。该批次毛山药在2024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所检项目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上述5.09公斤毛山药已全部销售完,故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6.35元,违法所得10.18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因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进货单据,认为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食品的来源,采购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六 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18元,上缴国库。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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